一、刑事賠償申訴的時效是多久?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二、在刑事案件中申訴需要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三、刑事申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跟上訴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因為刑事案件的申訴等於要推翻二審已經生效的判決結果,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就是以二審的結果作為最終結果的,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啟動申訴程式是比較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