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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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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夫妻中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即使受理了案件,此時也不代表最終一定可以判決夫妻離婚,此時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離婚標準才行。那麼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1、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4)、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6)、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怎麼辦

可以上訴,也可以在六個月後重新起訴。不過,這樣的案子在沒有新的證據支援下,上訴也很難改變判決。

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有起訴的,不予受理;但被告不受限制,可以隨時起訴。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訴訟這是最普通的一種做法,這種做法往往能夠達到預期的結果。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會涉及到調解的問題,而此時就有可能出現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當然也是有調解夫妻和好的時候。而在調解失敗的時候,法官才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至於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做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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