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刑事案件程式怎麼走應該?

刑事案件程式怎麼走應該?

普法知識館 人氣:2.63W

一、刑事案件程式怎麼走應該?

刑事案件程式怎麼走應該?

一般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1.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偵查權一般由偵查機關行使。

2.偵查機關偵查後認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與案件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到案件後,將對現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向法院起訴。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二、刑事二審開庭意味改判的嗎?

不一定會的。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三、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若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不過因為不瞭解證據的價值,兵沒出示證據,並且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在舉證期屆滿後提出的證據,是可以作為新證據的,二審不是一定就能改判的,還要看證據情況。


TAG標籤:#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