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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後抗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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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後抗訴是什麼意思?

一、刑事案件二審後抗訴是什麼意思?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提起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公安機關都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同時對犯罪事實做出判決,如果當事人或者公訴機關對法院做出的審判有異議時,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請求的,這也是國家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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