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案件職能管轄權根據案件性質不同由不同機關負責偵查、立案,那麼在我國,有關刑事案件管轄權都有哪些規定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閱讀下面這篇文章進行了解。
刑事案件管轄權有什麼規定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
一、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二、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許可權上的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三、指定管轄
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四、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範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針對案件的不同性質,以及案件的嚴重程度將不同的案件分屬於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當然還有特殊案件會有專門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各司其職更能有效地處理各個案件。以上簡單介紹了一下有關我國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希望我們的解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