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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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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辯護詞

猥褻兒童罪辯護詞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敬人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親屬委託,指派我擔任被告人XX涉嫌猥褻兒童一案的一審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此案委託後依法進行了會見、閱卷等工作,現就本案的有關問題發表以下罪輕辯護意見,供法庭在合議時參考。

一 、關於犯罪的情節

1、被告人歸案後經偵查機關教育能如實交待罪行,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到案後經偵查機關詢問主動如實的交待了猥褻兒童的全部犯罪經過,使本案能夠比較順利告破,相對節省了司法資源。

另外,被告人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對自己因不懂法、一時衝動以致犯罪的行為深感悔恨,願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當庭認罪未作任何狡辯。

庭審中,被告人一直能夠深刻的認識到自己的罪刑,認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辯。

3、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到案後,經家人積極主動的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監護人進行了賠禮道歉,並積極主動的向受害人支付了2萬多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並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受害人的監護人也請求法院輕判被告人。

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

被告人在此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從未因違法亂紀而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系初犯;又因酒後亂性、一時衝動而做出的不冷靜的犯罪行為,系偶犯。

5、被告人主觀惡性淺、社會危害性相對小。

因本案被告人酒後失德、偶然犯罪,事後深刻悔罪、並願痛改前非,並主動請求家人給受害人賠禮道歉、取得諒解;最大程度的減少社會負面影響。由此可見,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還是有別於其他普通的性侵犯罪,其主觀惡性淺,社會危害性小。

二、關於量刑意見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及山東省高院的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對本案被告人XXX的刑罰可以適用緩刑。

1、被告人的基準刑期應在一年以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09年6月1日在試點法院推廣版本)第12條規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 第111條規定 “猥褻兒童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造成輕微傷的重處10%。”第112條規定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根據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要素考慮,依第一百零九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一十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上訴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對劉某的量刑最高也不應當超過12個月。況且,現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自案發後一直悔罪,一直請求被害人親屬的原諒,並且對被害人親屬的毆打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些都說明上訴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會危害性都較小。辯護人認為即使按刑事案件處理,在6-12個月期間內量刑較為合理。

辯護人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見自2009年6月1日起僅在試點法院施行,但辯護人認為該意見仍然對全國各級法院都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各級法院均應當參照上述原則進行量刑。

2、建議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量處緩刑。

結合我國刑法的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立法目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及本案僅侵犯了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較小。再結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四大項緩刑適用意見的規定,因被告系初犯、偶犯,且系民間糾紛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另外,對其適用緩刑不致於危害社會符合刑法關於緩刑適用的規定,同時更利於教育被告人,使其立志改過自新。

綜上,根據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刑事原則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山東省高院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被告人可以判處9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以給其改過自新、回報社會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在量刑處罰時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人:王濤 山東敬人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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