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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同一種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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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同一種人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同一種人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則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刑事訴訟活動是一種旨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作出權威裁判的活動。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與,刑事訴訟就無法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訴訟活動即告終止。可以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訴訟地位。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地位的聯絡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擁有一系列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居於當事人的地位。這一地位標誌著他們不是被動地接受傳訊、追訴和審判,消極地等待國家專門機關處理的客體,而是可通過積極主動的防禦活動與追訴一方展開對抗,並對裁判活動施加積極影響的獨立的一方當事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係,他們居於被追訴者的地位,國家追訴機關發動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就在於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追訴,使那些在法律上構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從而剝奪其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作為被追訴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負有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強制性措施、協助國家專門機關順利進行刑事訴訟的義務,如承受逮捕、拘留、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訊問、搜查、扣押等調查措施,接受傳喚,按時出庭接受審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還是重要的證據來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辯解是法定的重要證據。法律嚴禁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於自願而不受強迫。儘管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對其訊問時應如實陳述,這是其法定的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這些訴訟權利按其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防禦性權利和救濟性權利兩種。防禦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對抗追訴方的指控、抵銷其控訴效果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救濟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國家專門機關所作的對其不利的行為、決定或裁判,要求另一專門機關予以審查並作出改變或撤銷的訴訟權利。

之所以叫做犯罪嫌疑人,就是說當事人的確存在著犯罪的嫌疑,但是還沒有落實,那是否落實,就要看公安機關是否能夠根據證據的抽絲剝繭證明他的確存在著事實上的犯罪行為,如果的確是他犯罪了,那麼就會向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提起公訴,然後他就變成了確切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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