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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的價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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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不起訴的價值是什麼?

附條件不起訴的價值是什麼?

1、附條件不起訴的價值

(1)符合恢復性司法的目的,有利於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和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2)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2、隨著刑罰目的從報應刑向目的刑的轉變,《刑事訴訟法》越來越被賦予教育、改造的功能,與刑罰發展的這一新動向相適應,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成為各國刑事司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刑事訴訟改革的一項最新成果,我國不少地方基層檢察院也適應這一趨勢,推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二、與附條件不起訴有關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犯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的罪名,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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