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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不適用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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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不適用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不適用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是侵犯的法益大小,挪用資金罪不適用緩刑的有哪些情形呢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二、緩刑不適用情況

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概念和意義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為近代學派所倡導。該制度起源於英國的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具結釋放,現代意義上的緩刑起源於隨著近代學派的崛起,緩刑制度被推廣到了全世界。

緩刑制度的出現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開教育、矯正,又使刑罰不具有相應的威懾力。因此難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個別預防的目的。

2)將受刑人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容易導致交叉感染,習得犯罪經驗和技術,強化犯罪意識,增大人身危險性。

3)受刑人多數是初犯,對他們來說,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會使他們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們成為累犯。

4)過多佔用監獄設施,成為行刑實務的負擔;對受刑人難以組織起來進行勞動,他們在服刑期間不能給社會創造財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緩刑是一種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式,在緩刑考驗期屆滿了之後,當事人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而非刑罰處罰完畢,所以緩刑屬於對犯罪的一種寬恕手段,是非常仁義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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