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有不同的處罰標準。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
。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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