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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加處滯納金的決定後,如果依法與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的,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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