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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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