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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行政複議法》第八條規定了不能提起復議的事項,即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能提起復議,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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