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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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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法律規定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法律規定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法律規定是:對於不執行行政複議結果的當事人有權對其執行強制執行。行政複議就是對於前面的行政規定有所不服,要求法院進行再次進行審理,一般需要到更高一級的法院去要求進行復議,複議的結果需要根據案件本身,以及法官對於該案件的相關判斷來決定。如果對於複議不服還可以進行訴訟。

二、行政複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國家的行政安全機關,依照《刑法》中的規定而作出的,明確經過法律授權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之下,是為了審問犯罪嫌疑人而來調查刑事案件,取得證據等等,這個時候對於證人的檢查,搜查以及對於銀行賬戶和相關個人資訊的收集,都是屬於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所以在這個時候,就算個人隱私被侵犯,或者是個人的權利受到了一點點折損的話,是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就算提出了的話,上級行政部門也沒有辦法受理這個複議。

2.是已經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當事人重複申請。

由於在我國行政複議的機會只有一次,對於同一件事情,如果已經被駁回一次行政複議的話,那麼就說明他是屬於類似於上文當中所提到的,不可以接受行政複議的情況,那麼此時就沒有必要再次提出行政複議了,因為上級部門同樣是不會受理的。

三、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包含哪些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相關法律中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相關法律中中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的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當事人是需要嚴格執行的,但是如果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依然不認可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既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按照行政複議結果執行的,視為拒不執行,行政部門有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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