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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能否訴前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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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為能否訴前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嗎

行政行為能否訴前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嗎

具體行政行為的訴前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前,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按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且尚未提起訴訟時,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其中,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活動,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法研究的範疇,本文姑且不論。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言,其特徵:一是這類案件未經訴訟程式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式,具有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共性;二是這類案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時法定起訴期限尚未屆滿,這是區別於一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個性。

二、強制執行方式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二)執行罰,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這類強制執行應對這類人員或企業進行處罰、劃撥、拍賣、排除妨礙等方式進行執行,保護我國公民和社會秩序的合法權益。解決這類社會糾紛,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相關的案件涉案單位進行行政強制執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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