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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人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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