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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過錯未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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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況下,醫護人員因為操作失誤導致醫療過錯發生,都會給患者帶來一定程度的傷害,醫院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一些輕微醫療過錯中,醫護人員的失誤並沒有給患者帶來額外的傷害,這就有一個問題,醫療過錯未造成損害,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析下這個問題。

醫療過錯未造成損害,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一、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承擔賠償責任?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

只有醫療機構在實施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的前提下,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損害後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醫院為獲取利益出售假藥、給患者使用過期藥品,進行不該實施的手術等。“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如:醫院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提示告知義務等。

2、醫療行為具有“違法性”。

違法的客體包括法律和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母嬰保健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如《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此外,還包括評判醫療行為是否得當重要依據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範和護理規範等。這些法律、法規、規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如果違反這些“法”,則使醫療行為具有了違法性,存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損害結果。

只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時,侵權行為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損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減退或喪失、患者死亡等,而損害的結果既包括物質性的,如為補救治療等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等,也包括精神層面所遭受的傷害,如給患者或患者家屬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隱私權等。

4、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活動是一項侵襲性的特殊行為,法律允許醫務人員按照醫療常規及流程對患者身體進行特殊侵襲以治療患者的疾病。如打針、輸液、手術等。所以,絕大多數的醫療行為在給患者治療疾病、搶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務的同時,也可能會給患者造成損害。但是,這種損害必須是醫務人員有過錯或醫療行為違法所造成的,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損害後果的發生與醫療人員的過錯、醫療行為的“違法”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二、如何判斷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

綜上所述,醫院就醫療過錯進行賠償,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如是醫護人員失誤所致、給患者造成傷害等。如果醫療過錯未造成損害,那麼醫院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患者不可因此向醫院提出無理要求,否則影響了醫院的正常辦公秩序,還會被追究民事責任。對於醫療過錯的判定,可以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協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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