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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案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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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的期限是七天,從立案到審理結束,如果是普通程式的是6個月,簡易程式是3個月,審理結束後不上訴的,就到執行程式。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債務糾紛案件期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