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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報債權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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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第9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此規定應當解釋為,逾期未申報的債權人失去通過破產程式獲得清償的資格。但是,他的民事權利並不因此消滅。在三種情況下,他還可以行使權利:

破產申報債權過期

1、破產程式因債務具備《企業破產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而終結;

2、債務人具備《企業破產法》第3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門資助清償債務或者取得擔保),不予宣告破產,破產程式終結;

3、債權可以在破產程式之外向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