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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與普通債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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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是要優先於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
共益債務是從債務人財產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產程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破產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與普通債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