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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惡意逃債的,出借人應當及時的向法院申請,撤銷借款人低價轉賣財產的行為。這是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專門賦予債權人的一項特別的權利。【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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