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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主張數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同時也不能超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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