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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後仍然不夠的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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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人行使了代位權後仍然不足以清償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只能選擇起訴債務人,利用法律的途徑解決。
代位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首要條件是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債權,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以申請代為行使債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代位權後仍然不夠的要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