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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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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有效要件

股權質押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為質押生效的要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有效要件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有效要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由於目前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都是通過證券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戶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認購和交易,投資者的認購和交易情況均記載於兩個交易所的計算機網路帳戶上,投資者並不實際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有效要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綜上,是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型別出發,對股權質押的有效要件進行了闡述。當然,在社會實踐中,僅僅有理論知識是遠遠不夠的。遇到實際的問題,必要時可以諮詢本站,通過不同的專家解答,可以從多角度多層面解決遇到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攀枝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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