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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欠下的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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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個人欠下的債務如果不是用於家庭生活的,是屬於個人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所以由個人的財產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分居期間欠下的債務要共同承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