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一方債務如何承擔
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如何判斷單方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作為債務加入人加入已有債務,該行為是債權人與債務加入人兩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這一行為既沒有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其目的不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也沒有從該行為中得益,此債務加入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