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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況對待,辦婚禮時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共同債務,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則屬於一方婚前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是否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需使用,辦理結婚登記前為個人債務,辦理結婚登記後為家庭生活所需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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