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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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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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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因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故對夫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要求強制執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財產。一般情況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夫妻共同財產被強制執行時,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產再執行。但強制執行不能損害配偶方的財產份額。債權人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債務人與配偶的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可以分割且分割不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的或者分割會減損價值的,可以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