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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區別 - 無因管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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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什麼 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區別

無因管理是什麼 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區別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 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失,冒著較大的人身和財產危險而作出的行為。

這兩個概念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主要在於具體行為的危險程度不同。 這兩種行為都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這是這兩個概念的共同特徵。

雖然無因管理可以包含見義勇為,但是將見義勇為僅僅等同於無因管理是不妥當的。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中的一個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況的急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總之,根據《民法典》可以看出,無因管理比起見義勇為的危險性較少,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都出於自發的行為,因此,如果是無因管理的話,還要更多的法律上的解釋,如果你對上述的回答還有不明瞭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的專業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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