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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執行效果是什麼? - 二審提出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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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是可以享有一定的法律權利的,而先訴抗辯權就是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對於此項權利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保證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些關於先訴抗辯權的相關知識。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解答,二審提出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二審提出先訴抗辯權可以嗎,其執行效果是什麼?

一、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

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二、二審提出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在二審階段,先訴抗辯權人(一般保證人)是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的。

三、先訴抗辯權的執行效果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下列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根據文中的介紹可以瞭解到,二審提出先訴抗辯權是可以的。這也就是說在二審階段,如果先訴抗辯權人想要主張先訴抗辯權,是可以得到法律允許的。同時在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過程中,將會產生一定的效果。另外,大家在行使其權利的時候,最好了解一下所產生的效果可能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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