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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的清償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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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的清償時以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如果有債務,應區分債務的種類而確定清償責任。如果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例如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購置共同財產等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責任,在離婚時以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具體償還方式、償還責任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例如一方進行經營活動所欠債務,而該項經營的收益未用於家庭生活,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本人負責償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開始時即應約定債務的清償原則、清償方式及各自應清償的數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即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償還責任。離婚後,如果發現一方偽造債務而致使另一方財產上遭受了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因為夫妻一旦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可能對於債權人來說收回欠債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但不能因為夫妻離婚就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離婚夫妻做出的債務清償約定,對外是不能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