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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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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期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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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證明材料和申報期限規定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後附)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裁定或裁決以及債權形成基本情況等事項。
在“債權形成基本情況”一欄中可以詳細說明: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連帶權利人、連帶義務人等的具體情況及債權的發生、變更、擔保及保證、轉移、履行、抵銷、清償或部分清償、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的時間和發生數額(包括債權原始數額、餘額、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構成事項)等全部情況。
機構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提交變更的法律檔案和證明檔案。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影印件。
(3)委託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機構債權人委託代理申報的,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影印件;個人債權人委託他人申報的,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影印件。
以上是債權申報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