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是什麼?
1.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無償和有償,具體行為有:①贈與他人財產②非正常壓價③為原先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④放棄債權
B、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C、該處分行為必須是純粹的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D、該處分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主觀要件:存在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A、若為無償處分,即可認定惡意的存在。
B、若為有償,但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以受讓人明知該情形的存在認定惡意。
3.時間要件:不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起訴的方式行使。
(2)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條規定提起訴訟時,以債務人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
(3)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撤銷權存在的除斥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
A、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B、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3)受益人或受讓人:
A、應返還所受讓的財產;
B、若其為惡意,也應適當分擔費用。
我國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民事權利是多種多樣的,此時我們應當在日常的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在出現不利於自己的情況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