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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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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負債務的這種合同在生活當中也非常的普遍,但是,這種合同可能就會產生先期違約的情形,也就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根本就沒有按照合同正常的履行自己的責任跟義務。在這種情形下,其中有一方是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的,可能有很多人還不是特別的瞭解民法典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合同法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民法典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民法典》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三、先履行抗辯權有沒有時效?

抗辯權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抗辯權是阻礙請求權的行使。訴訟時效經過抗辯權本來就是抗辯權之一,時間一過就是永遠過了,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當相對人提出某一請求權時,才可以提出抗辯權,相對人不提請求,也就無所謂抗辯權。

四、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可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我國的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後履行義務人對先履行義務人違約的這種情形進行抗辯,在對方先不履行的情況下自己才拒絕履行相關的賠付義務的,這種情形之下根本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違約責任,並且法律當中規定,先履行抗辯權是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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