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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債權人是否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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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債權人是否有留置權

買賣合同債權人是否有留置權?

留置權的前提是佔有動產,買賣合同的前提也是賣方佔有交易物,這就造成雙方不存在擔保物,無所謂擔保,留置權也就不存在了。根據司法實踐,留置權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但不包括買賣合同。

二、買賣合同的含義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三、留置權的的含義及成立條件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依相關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對於買賣合同債權人是否有留置權的問題,是在民商事活動中大家經常疑惑的。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買賣合同不適用於留置權的行使,這就要求相關權利人,搞清楚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這樣才能正確行使權力,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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