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借條被迫簽訂借條還有效嗎?
受強迫寫的借條是無效的,借條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明知對方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行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三)感情債所產生的借條。
不少情人之間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出軌劈腿等),會寫下借條,但實際中並沒有這筆借款支付的憑證。如果分手或者離婚了,一方拿著借條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證據鏈,沒有其他證據只有借條的,借條無效。
(四)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之間有約定,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二、借條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為。
在借錢的時候,如果借款人連借條都不想寫,可以不把錢借給對方,但沒有必要強迫對方去寫一張借條,以虛假的借條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方還債的做法,也涉嫌虛假訴訟,構成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