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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認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 - 網上公佈的徵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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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公佈的徵收公告,是否能認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

隨著網路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事情選擇通過這種新型的方式處理。節約了資料,提高了辦事效率,受到了更多人的歡迎。而在辦公時候更能體現出網路的便捷,比如,在相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資訊公開時,更多的資訊可以直接去網上查詢。節約了部門的人力,便利了需要資訊的公民,而且節約了公民去相關部門的時間、金錢的花費。但並不是所有的資訊放到網上後,就已經處理完善了。有的資訊是需要有正式檔案,並且需要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機的。因此在處理問題時要注重節約時候保持公正性,善於利用網路新型方式與傳統方式的結合,找到讓每一件事情合理公正的方法。

王先生就因網路的利用而發生了一件侵害其利益的事情。王先生在A市B區擁有一套住房,房產證顯示,房屋位於B區某路上的小區,建築面試160平方米。因建設新道路的需要,A市B區人民政府於2016年5月6日在政府官方網站上釋出了《徵收公告》,決定對新道路周圍的房屋實施徵收。隨即公佈了具體的房屋補償方式、價格標準、簽約時間等,並按照相關的程式公佈了其他應該公佈的相關事宜。例如,選定房地產評估公司為本次的徵收活動做房地產價值評估。

按照相關程式準備簽訂補償協議,但在簽訂協議的時,王先生對補償方式、補償價格不甚滿意。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協議,沒有完成對此次協議的簽訂。於是A市B區人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決定書》,責令王先生騰房。王先生感覺政府的做法不合法,想得到另自己心中滿足的利益。感受到整個社會的法治風氣,認識到能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只有法律,因此決定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經過與我所的律師聯絡,我所李律師在做了詳盡的維權攻略後,於2016年11月22日提起了行政訴訟。李律師在總結本案情形給予了以下分析:

1、本案的主要焦點是網上的公佈的拆遷公告是否能被視為對被徵收人已經告知。按照被告的說法徵收公告在2016年5月6日已經網上釋出,應該視為當事人王先生已經知道。因此時效應從該日開始計算,按照法律關於時效的規定,時效早已經過去。依此認為王先生沒有起訴許可權。

2、《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必須得到充分的保證。雖然《通知》沒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但根據法條原理我們可知道,無論採取什麼方式,必須能保證相對人知曉與其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3、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時,應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應儘量保證被拆遷人的知情權。

遇到拆遷問題不要盲目不要心急,也不能採取暴力方式進行鬥爭,應像王先生一樣理智的看待問題。做一個理智的維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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