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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 這樣的徵收補償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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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徵收補償決定違法!被徵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武先生在某省會城市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2015年7月10日,區政府作出《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並於同日釋出《徵收通告》,決定對武先生房屋所在地塊實施徵收。武先生不服區政府作出的《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作出的《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違法,經過二審判決,《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

由於對補償不滿意,再加上對徵收決定合法性的質疑,武先生一直沒有和徵收方達成補償協議。2016年1月28日,區政府對武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武先生認為該補償決定使用的補償標準仍然是之前的徵收決定中附帶的補償標準,現徵收決定已經被確認違法,該補償決定也不合法,遂提起訴訟。

在分析之前,首先帶大家瞭解一下《補償決定》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那麼本案中的補償決定可以因為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而撤銷嗎?答案是否定的,徵收補償方案與徵收決定是整個徵收活動的組成部分,雖然公告徵收決定的同時也要公告徵收補償方案,但二者屬於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徵收補償方案不是徵收決定的組成部分,徵收決定作出前同步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僅具有徵收活動程式正當性的法律意義,如果將補償方案作為徵收決定的組成部分,將因徵收決定的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而限制徵收雙方的協商空間,不符合立法本意。

但本案中的補償決定卻存在另一個違法點,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補償決定中也應當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但本案中徵收方向武先生作出的補償決定卻對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僅載明以依法執行前現場測量為準;對於補償金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用於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面積等事項也僅載明,按照《補償方案》進行計算或選擇確定。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對上述事項均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影響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最後提醒被徵收人,如果收到補償決定,對補償的數額不滿意,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自己找不出補償決定的違法點,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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