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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集體商標可以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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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是可以轉讓的。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釋出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因此集體商標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的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

我國的集體商標可以轉讓嗎?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使用集體商標的目的有三:一是標明某種商品或服務是由一定的同行生產、銷售或提供的;二是表明使用該商標者所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具有共同的特徵;三是維護團體的信譽,保護團體及成員的利益。

集體商標具有以下特徵:

1.集體商標的所有權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屬於集體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此點與一般商標不同。

2.集體組織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項服務的能力均不影響該組織申請集體商標,並取得專用權,此點也與一般商標不同。

3.集體組織通常不得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組織內的各成員使用,此點與證明商標相同。但二者的主要不同點是,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侷限於特定組織的成員,而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可以是符合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所有人。集體商標的各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使用集體商標時必須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必須符合使用集體商標的條件。

集體商標因為是涉用於集體組織,當某人退出集體組織的時候就不再享有集體商標專用權,反過來有新人加入集體組織的時候就會擁有商標專用權,所以只要集體還在商標的持續有效就一直存在,集體商標轉讓就要相對麻煩一點,需要持有商標專用權的人同意,就是擁有集體商標的這個組織每一個人都同意商標轉讓才會成立轉讓條件,一旦有一個人不同意就終止轉讓,所以其間的麻煩程度是不可想象的,並且受讓人還必須擁有相應的主體資格同時還要符合商標法才能進行集體商標轉讓。

應當注意的是,雖然集體組織本身不使用集體商標,但它必須對其成員的使用實行監督。集體組織成員在使用集體商標時,還可以使用本企業自己的商標。由於集體商標的特殊性,它不允許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企業使用,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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