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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商標的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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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使用商標的後果是怎樣的

違法使用商標的後果是怎樣的?

當事人違法使用商標的,應當承擔法定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可以看出,當事人違法使用商標的,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損失的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損失情況進行確定,侵權行為比較嚴重的,行政機關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

商標局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可以按照以下因素進行認定: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當事人違法使用商標的,屬於侵權行為,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損失的數額應當根據實際的侵權進行進行確定;其次要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可以給予相應的罰款;當事人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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