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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承擔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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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承擔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侵權的承擔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