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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公開性道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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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公開性道歉可以嗎?

可以,著作權侵權行為人要承擔的責任種類主要包含以下幾種: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當特定的侵權行為較為嚴重,損害到公共利益時,在我國還將可能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指在侵權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之前,侵權行為仍在進行中,此時人民法院才會依法作出停止侵害的判決。若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相應的侵權行為已經結束,亦即在判決作出之前已經侵權行為並沒有繼續存在,此時再做出停止侵害的判決並無現實意義,也就無須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了。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通常是與著作權人身權相關聯的。比如特定的侵權行為造成了著作權人人格利益受損或者造成著作權人社會評價的降低,此時應當通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以降低對著作權人人身權益的損害。形式通常為要求侵權行為人在某公共媒體上公開刊登致歉宣告,若侵權行為人拒絕履行的,將會由人民法院代為將相關判決結果另行公佈的形式,使公眾得以瞭解侵權事實和判決結果,當然,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侵權行為人承擔。

再有就是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形式,我國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前提是侵權人具有過錯。《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關於賠償損失的數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同時,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型別、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中並未順利解決問題或者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認定侵權人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後,一般均會對賠償損失和合理開支的部分予以支援。此處的合理開支,通常包括為維權所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