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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和解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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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和解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著作權侵權和解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1、 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時表明就著作權侵權一事達成和解。

2、 應當註明侵權者停止侵權行為,不再非法使用作品。

3、 應當註明侵權者需要向著作權支付經濟賠償,包括賠償的具體金額、打款的方式。

4、 應當註明著作人在收到賠償金之日起到人民法院撤訴,雙方就作品侵權一事不再有任何糾紛。

二、著作權侵權種類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物件。

2、 間接侵權。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公民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公民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體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複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公民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公民的作品。

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由於部分侵權行為處於侵權與“合理使用”的模糊邊際,很容易被人惡意利用,在訴訟實務中要認定是否是侵權行為有一定的難度。

三、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構成有那幾部分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公民著作權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侵害公民著作權的行為造成了著作權人的損害後果。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民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公民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如果受害人的著作權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沒有給公民著作權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未經過著作人的同意,複製、抄襲作品,都是直接或間接侵害了當事人的著作權,侵權人應當承擔法律後果,雙方就侵權一事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簽訂協議應當注意寫明賠償的具體事宜,著作權人可以在簽訂協議後到法院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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