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經濟>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網路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網路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普法知識館 人氣:2.24W
網路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律師解析: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屬於證據型別的一種。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