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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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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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