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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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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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