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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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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司法解釋

第四十三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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