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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2、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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