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罪名庫>危害國防利益罪>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普法知識館 人氣:2.57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十二條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一)僱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僱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僱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僱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TAG標籤:#立案 #軍人 #部隊 #僱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