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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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